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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提高城市環境質量,彰顯城市風貌,根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條例》。根據《吉林省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建筑立面的維護、裝飾、改造、利用等影響市容市貌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立面廈門市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管理規定,是指建筑物(構筑物)的外立面(含屋面、屋頂)及其附屬設施、設備。
第四條 建筑立面管理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市容標準,遵循清潔、美觀、安全、節能、環保、保持地方特色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立面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管理協調機制,解決建筑立面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外墻整潔美觀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規劃、住建、公安、應急、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調做好建筑立面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建筑外墻的維護管理由建(構)筑物業主負責。 權屬不明的,由管理員負責。
建(構)筑物業主與管理人、使用人對建筑物外立面的維護管理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八條重點對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臨街建筑外立面進行監督管理。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的范圍由市市容管理部門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建筑外立面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和驗收。 竣工驗收合格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立面。
第十條 建筑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清潔、美觀。 其造型、風格、色彩等應綜合考慮景觀環境要求、街道空間特征、建筑使用性質、建筑造型特點等因素,并與周圍建筑和環境相協調,以達到目的。 建筑整體視覺效果和諧統一。
第十一條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在建建設項目停工超過一年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必要的外觀改造和維護,保持外觀整潔。
第十二條 在建建筑(構筑物)臨街立面的窗戶、陽臺設置防護安全設施的,應當設置在內部或者加裝隱形防護網等,與建筑主體風格相協調。建筑物內,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墻(外緣)或欄桿(桿)設置。
第十三條 在建建筑(構筑物)臨街立面安裝空調設備、太陽能設備、排煙排煙設備、通訊、電力設備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采取隱蔽措施。措施,不得影響建筑物整體外立面。 樣式,形狀。
空調室外機應放置在空調室外機內; 沒有空調室外機的,應當采取安全、有利于建筑外立面美觀的設置方式; 空調外管隱蔽,冷凝水收集排放。 直接排放至建筑物外墻及室外地面。
第十四條 附設于建筑物立面的供水、供電、供氣、消防、通訊等公用管道、柜柜,應當保持清潔、美觀,不得影響建筑物立面景觀。
若建筑物外立面已安裝橋梁、管線,新管線應通過現有橋梁、管線統一敷設。 各類水、電管道若分開敷設,應敷設在建筑物立面的凹槽內或不臨街的一側,不得架設在空中。
第十五條 利用建筑立面設置廣告載體、匾額或者景觀照明等設施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匾額、景觀照明等設施的相關規劃要求和技術規范,并符合城市市容標準。
第十六條 臨街的大門、墻壁進行裝飾或者裝修的,應當采用通透設計,并與周圍建筑物的整體風格相協調。
第十七條 文化古跡、紀念性建筑,維護管理人員對其外立面進行裝修、修繕、維護等活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八條鼓勵建筑外立面采用安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建筑外墻裝飾應采用安全、環保、反射系數低、堅固耐用、富有質感的外墻材料和防止脫落的技術措施和施工工藝。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破壞建筑物外墻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建筑立面門窗的;
(二)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或者非廣告牌匾、標志、標語、電子顯示屏(板)、燈箱等影響市容市貌的設施;
(三)擅自在建筑物外墻涂鴉、雕刻、張貼的;
(四)在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區域建(構)筑物的陽臺、窗戶、屋頂外懸掛、堆放有礙市容的物品;
(五)其他破壞建筑物外立面清潔、美觀的行為。
第二十條 建筑外墻管理負責人應當對建筑外墻進行日常檢查,并按照城市市容標準等相關要求進行清潔、粉刷、修繕、修復等維護工作。
建筑外墻使用有保質期的材料、裝飾物的,應及時檢查、更換; 建筑物外墻破損、剝落、生銹、變色、臟污的,應當及時修補、清潔、油漆; 建筑物外部增設設施或者增設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廈門市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并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建筑物外部安裝玻璃幕墻的,應定期檢查、清潔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 建筑外立面改造施工符合工程建設申請要求的,應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勸阻、舉報。
第二十三條 擅自改變建筑物外立面原有主色調、造型、設計風格,影響整體美觀的,由市市容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啟建筑物外立面門窗的,由市市容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筑物外墻維護管理人員對建筑物外墻破損、松動、剝落、銹蝕、變色、污損等不予修理、清理、粉刷的及時由市市容管理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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