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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建筑外裝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市政府今年立法計劃確定的條例修訂項目。 起草單位市建設管理局將《條例(送審稿)》報送我局后,我局將按照《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制定條例和起草條例草案的程序規定》啟動》(市政府令第131號)進行了審查,并征求了各方意見。 現將《條例》公開征求意見及通過情況說明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
起草單位市建設管理局將《條例送審稿》報送市法制局后,首先向各區政府、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征求書面意見市財政局、市國土房產局、市行政執法局。 局等30余家單位的意見; 根據反饋意見,市法務局、市建設管理局及時對《條例(送審稿)》進行集中討論和修改,形成《條例(征求意見稿)》; 二是9月中旬,組織召開了各區政府、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監察局、市環保局、市園林局等相關部門參加的咨詢會。單位,并邀請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城建環境資源委員會參加; 三是通過市政府網站和市法制局“規章草案征集系統”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 在此基礎上,我局會同起草單位多次修改,吸收了大部分意見和建議,并將有關爭議提交市政府分管領導協調。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對《條例》草案的修改給予了高度支持,提出了許多好的意見和建議。 例如,10月23日,《條例(征求意見稿)》通過市政府網站和市法制局“條例草案和條例意見征集系統”進行公示。 《條例(征求意見稿)》發布后,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海西晨報》、《廈門晚報》等媒體對《條例(征求意見稿)》內容進行了報道和討論。 截至11月2日,已有20余人提供反饋。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共收到意見100余條,主要集中在如何規范建筑外立面裝修、如何查處建筑外立面裝修裝飾違法行為以及查處的認定等方面。實體。
二、相關意見的通過和修改
市法制局會同市建設管理局認真研究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充分吸收采納有關單位和公眾提出的意見。 《條例(草案)》于2012年12月13日經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2012年12月24日,劉克清市長簽署公布市政府令第152號,公布《條例》 《辦法》,已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相關意見的通過及《辦法》草案的修改主要如下:
(一)關于標題。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人提出,原《暫行規定》中的建筑外墻概念不能涵蓋目前需要規范的內容。 建議借鑒其他地方的相關立法經驗,將建筑物外墻改為建筑外立面,即建筑物與建筑物外部空間直接接觸的界面,包括建筑物的所有外墻,外門、窗戶、陽臺以及附屬建筑構件。 《條例》采納了相關意見廈門市裝修規定,將此前對建筑外墻的改造描述為建筑外墻,并在《條例》第三條中明確了建筑外墻的概念。 同時,《條例》還將建筑外墻裝修納入規范管理范圍。
(二)事前管理問題。 《暫行規定》頒布以來,由于主要注重事后監管,執法存在一定難度,多年來建筑外裝飾違法行為并未得到有效遏制。 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人建議,對于建筑外立面裝飾違法行為,不能僅僅通過依法行政處罰、強制拆除的方式來處理,而應該從規劃、設計等方面入手,實行統一標準。以及人性化的設計。 ,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有效杜絕建筑外立面裝修中的一些違法行為。 為此,《條例》采納了相關建議,重點加強了建筑立面裝飾的事前管理,即從源頭加大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環節的管理: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建筑外裝飾風格、色彩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的內容; 二是第九條第二款要求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發現不按照本規定進行設計的,不予通過審查; 三是第十條要求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按照規定進行施工和監理。 否則,建設單位不得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3)防止飾面材料脫落傷人的安全防護管理問題
針對近年來外墻飾面材料脫落傷人事件頻發,有意見建議,應加強建筑外墻飾面的管理,杜絕外墻飾面材料脫落傷人事件的發生。 《條例》采納了相關意見,強化了第十四條的安全措施,進一步限制了貼面材料的使用范圍。 同時,第十五條對緩沖區、屏蔽防護設施、施工工藝等提出要求,減少飾面材料脫落傷人的風險和危害。
(四)建筑幕墻、外門窗使用安全問題
咨詢過程中,有人建議,隨著我市幕墻建設的增多,應進一步防范建筑幕墻特別是玻璃幕墻脫落帶來的風險。 為此,《條例》加強了建筑幕墻的事前控制和源頭管理:一是第十七條完善了建筑幕墻的安全保障措施,對周圍的緩沖區和屏蔽防護設施提出了要求。建筑物采用幕墻,降低了幕墻板的成本。 、框架和玻璃爆裂、墜落傷人的風險和危害; 其次,第20條規定了提供建筑幕墻使用說明書的責任方,以便建筑幕墻在使用過程中得到有效的維護和保養; 三是關注公共安全,加強人口密集場所建筑和臨街建筑玻璃幕墻的安全防護。 四是進一步明確第二十二條中建筑外門窗與主體結構連接的要求。
(五)新增設備設施如何監管問題。 《規定》中的附加設備包括空調設備、太陽能設備、空氣能設備以及附著在建筑立面的其他設備; 附加設施是指在建筑立面上安裝的用于密封、防盜、防護、遮陽的設備以及用于展示裝飾品和安裝附加設備的部件,包括防盜網、遮陽篷等。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關于如何監管??附加設備和設施,存在許多意見和分歧。 有人認為,對陽臺封閉、防盜網、空調設備安裝等應統一規范和監督,以保持建筑外立面清潔美觀,提升廈門城市形象。 有觀點認為,隨著業主自主理念的提高,保持建筑外立面清潔、完整、美觀應轉化為業主自身需求,尤其是在保持建筑外立面美觀與維護建筑外立面美觀之間存在沖突的情況下。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這樣做時,安全應該是重中之重。 《條例》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針對不同區域實行不同的管理要求:一是在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內廈門市裝修規定,物業管理更多的是通過業主制定管理規定進行。 對區域內封閉陽臺以及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篷等設備設施的安裝有統一規定,體現業主的自主權; 其次,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主干道兩側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裝空調設備、防盜保護等附加設備設施的,應當納入本市城市外觀標準。 建筑立面附加設備、附加設施的業主、使用人應當符合城市市容標準。 按照要求,進行建筑立面裝飾,維護良好的城市形象。
(六)關于建筑外立面裝飾違法行為的處理。 《暫行規定》實施以來,由于執法部門未能及時整頓,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對外墻裝飾違法行為直接給予行政處罰的較少,相關投訴往往得不到有效落實。處理。 咨詢過程中,有人認為應進一步理順執法主體職責,增強執法效能。 為此,《條例》在與相關法律法規有效銜接的同時,對建筑外墻違法裝修裝飾行為進行了如下處理:一是在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條例》對建筑外墻進行了進一步規范。 附加設備、附加設施的業主、使用單位制定管理規定、暫行管理規定等,由物業服務企業監督實施; 二是結合國家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對城市主次干道的空調設備、太陽能設備、防盜防護設施、遮陽篷安裝、建筑物陽臺封閉等要求主要道路兩側納入本市城市容貌標準。 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城市市容標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廈門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第四十條規定,建筑外立面增設設備、附加設施的業主或者使用人不遵守建筑外立面裝修有關管理規定和臨時管理規定的,物業服務公司應當立即制止。及時向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報告,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將依法處理。
此外,根據有關意見,《條例》在一些文字和立法技術方面也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和處理。
廈門市法制局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發布:廈門市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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