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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今后
廈門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貸款政策有所調整
快來看看原文和解讀
關于規范和調整廈門市住房公積金
關于部分支取貸款政策的通知
為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落實“因城施策”要求,規范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和服務,更好保障廣大群眾剛性住房需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并預防和解決問題。 住房公積金流動性風險與促進住房公積金平穩健康發展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現就規范調整廈門市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貸款政策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一)購買、建造、裝修、大修自住住房;
(二)已退休或退休的;
(三)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出境定居;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六)無住房職工繳納租金;
(七)勞動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非本市戶籍的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離開本市的;
(九)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十)本市舊住宅加裝電梯或改造舊電梯。
按照第(一)、(五)、(十)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只能由業主本人及其配偶提取。
2、職工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
(一)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委托還貸。 職工辦理每月委托還貸的,住房公積金中心將在每月20日前將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入其還貸賬戶,劃轉金額不得高于當月本金和還款額。借款人上個月償還的利息金額(不包括罰息和罰息復利)。
(二)每年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 如果員工未辦理每月委托貸款還款,可以選擇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每月還清的住房抵押貸款本金和利息(不包括罰息和罰息復利)。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前還清住房抵押貸款。 員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前償還住房抵押貸款。 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應當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動態管理
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120萬元×流動性調整系數,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60萬元×流動性調整系數。
流動性調整系數是指根據住房公積金滿足繳存職工資金使用需要的能力制定的公積金貸款額度調整參數。 流動性調節系數對應的利用率范圍為:①流動性過剩(貸款利用率②流動性正常(60%≤貸款利用率③流動性不足(85%≤貸款利用率<90%))),系數為0.8; ④流動性緊張時(貸款利用率≥90%),系數為0.6。
上述政策調整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實施。 已簽訂年度自動還貸合同以及月度和年度自動還貸合同的員工,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貸款政策執行時間以新建商品房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的時間或房產登記中心接收二手房的時間為準。
原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廈門住房公積金中心
2021 年 5 月 17 日
新舊政策有何不同?
我們來看看詳細的解釋
(1)提取方面
一、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
原政策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一)在本市登記的職工連續兩年失業;
(二)職工及其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患有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三)職工調出本市、戶籍遷移的;
(四)員工因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五)城鎮低收入家庭職工繳納物業服務費;
(六)職工通過零星危房改造,贍養家庭屬于低收入家庭,需要新建、改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父母或子女;
(7)員工支持父母、子女在廈門首次購房;
(八)職工自費改造活動板房不符合“大修”條件的。
本次政策調整后,出現上述情況的住房公積金將不能提取。
為深入貫徹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廈門市將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嚴格規定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范圍內,規范和規范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針對上述八種情況調整提取政策,切實支持合理住房消費,促進企業平穩健康發展,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和保障作用。
2、住房公積金提取事項調整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本市舊住宅電梯安裝或改造的,原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調整為業主本人及其配偶。
3.調整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的方式
原政策規定,員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時,可以選擇三種自動還貸方式:按月還款、按年還款委托貸款、按月、按年還款委托貸款; 員工每年提取住房公積金和償還貸款時可以選擇年還款。 貸款償還方式為償還貸款本息或按年償還貸款本金; 員工可以選擇償還每月已償還的住房抵押貸款本息以及提前還款的金額。
此次政策調整后,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的方式進行了優化,調整為每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委托貸款、每年償還貸款本息、提前還款三種方式。住房抵押貸款。 取消按年償還委托貸款方式、按月合并按年償還委托貸款方式、按年償還貸款本金方式。
(一)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委托還貸。 職工辦理每月委托還貸的,住房公積金中心將在每月20日前將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入其還貸賬戶,劃轉金額不得高于當月本金和還款額。借款人上個月償還的利息金額(不包括罰息和罰息復利)。
員工按月辦理委托貸款償還事宜。 還貸期間,公積金中心將在每月20日前將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自動轉入其還貸賬戶,供員工償還每月本息。住房抵押貸款(不含罰息及罰息利潤)可緩解員工還貸壓力。 對于員工來說是最合理有效的還款方式廈門公積金裝修貸款,因此保留了按月委托貸款還款方式。
(二)每年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 如果員工未辦理每月委托貸款還款,可以選擇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每月還清的住房抵押貸款本金和利息(不包括罰息和罰息復利)。
目前在本市及異地非委托銀行申請住房抵押貸款的員工,不能申請每月委托貸款還款業務。 為滿足這些職工的基本住房消費需求,減輕還貸壓力,保留每年償還的貸款本息。
(三)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前還清住房抵押貸款。 員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前償還住房抵押貸款。 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應當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考慮到部分職工有提前辦理住房抵押貸款的需要,允許職工提前提取公積金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可以加快資金回籠速度,支持其他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 基于業務辦理公平原則,允許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職工在預結商業住房抵押貸款后,返還預結的商業住房貸款本金。 因此,增加了提前還清住房抵押貸款的新方式。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按月償還貸款或按年償還貸款本息,可以減輕每月還貸壓力,滿足基本住房消費需求,享受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在保證職工每月正常還貸的同時,將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剩余資金用于支持其他繳費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繼續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作用。 因此,取消了逐年委托還貸和逐年委托還貸。 按月結合按年償還委托貸款和按年償還貸款本金的方式。
提現政策自2021年5月17日起執行。已簽訂年度自動還貸合同、月年自動還貸合同的員工,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2) 貸款
此次政策調整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動態管理機制。
原政策規定,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為120萬元,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為100萬元。
本次政策調整后,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120萬元×流動性調整系數,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60萬元×流動性調整系數。
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流動性調整系數,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與貸款利用率掛鉤,建立適應不同情況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動態管理機制。流動性條件的建立,有利于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有效利用住房公積金。 公積金制度發揮著互助和保障作用。 當住房公積金資金充足時,可以提高貸款最高限額,讓員工可以多借貸; 當資金不足時,通過降低系數,有限的資金可以讓更多的人申請貸款。
按照“急需、支持改善”的原則,在暫停發放第三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前提下,適當降低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第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額度將由原來的100萬元調整為60萬元×流動性調整系數,符合“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原則,可以更好地滿足存款職工首次住房消費剛性需求,繼續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互助和保障作用。
貸款政策自2021年5月17日起執行,執行時間以新建商品房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的時間或房產處接收二手房的時間為準登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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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
廈門“公對商”貸款業務再升級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用,合理滿足存款職工貸款需求,提升存款職工體驗和滿意度,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現制定《暫行辦法》。 《福建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和《廈門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修訂審議通過了《 《廈門市利用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修訂辦法全文
具體解讀如下
我們來看看
廈門市利用商業銀行信貸資金
個人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發放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合理滿足繳存職工的貸款需求,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福建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廈門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和《廈門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辦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利用商業銀行信貸資金發放貼息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委托銀行( (以下簡稱“受托銀行”)根據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批準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向借款人發放的商業個人住房貸款。 受托銀行享有公轉代理貸款的全部債權和抵押權,并承擔貸款風險。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用率高于85%時,公積金中心可以開展公積金貸款業務; 貸款利用率低于85%時,公積金中心可以暫停公積金業務。 公積金中心要根據資金歸集和使用情況,合理控制企業貸款規模。
第四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將受托銀行辦理公司貸款業務的情況納入住房公積金委托理財業務年度考核。
第五條 職工按照公積金貸款流程申請企業轉移貸款。 受托銀行優先發放公共轉移貸款,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商業住房貸款最低利率執行。 利率重定價日為每年1月1日。
第六條 公共貸款存續期間,借款人應當按照公積金貸款利率償還貸款。 申請企業轉讓貸款視為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公積金貸款存續期內,商業性住房貸款利息與公積金貸款利息之間的差額,由公積金中心按月向受托銀行進行補貼,當期貼息按下個月。 貼息資金計入公積金業務費用。 具體操作由公積金中心與受托銀行協商確定。
第八條 借款人提供虛假、違法、無效信息申請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有權終止貼息,并依法向借款人追回全部貼息。
第九條 在住房公積金流動性充足的情況下,公積金中心可以將公共貸款余額轉為公積金貸款。 具體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與受托銀行協商確定。
第十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本辦法發布前發放的公開轉讓經營貸款,按原辦法執行。
修訂后的方法發生了哪些變化?
請看具體解讀
(一)將原貼息對象由借款人調整為受托銀行
原公積金中心向借款人提供每月貼息,改為向受托銀行提供貼息。 借款人在公積金還款期間,按公積金貸款利率償還,無需墊付利差。 真正意義上按照公積金貸款利率付息,有利于改善借款人的還款體驗。
企業貸款還款由借款人還款和公積金中心貼息兩部分組成。 一部分由借款人按每月公積金貸款利率全額償還,另一部分由公積金中心按月貼息支付給受托銀行。 借款人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履行還款義務,受托銀行和公積金中心按照雙方約定履行各自的放貸和貼息義務。 三方權利、責任明確,易于管理。 借款人提供虛假、違法、無效信息申請貸款的,公積金中心有權終止貼息,并依法向借款人追回全部金額。
(二)修改企業貸款啟動、暫停、沖銷條款
以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用率85%作為啟動和暫停公共轉移貸款的界限標準。 當貸款利用率高于85%或低于85%時,公積金中心可根據公積金可用資金規模合理決定是否啟動或暫停公轉。 商業貸款業務; 當住房公積金流動性充足時,公積金中心可以將企業轉商貸款轉回公積金貸款。 既規范又靈活,符合客觀實際。
(三)刪除原辦法中缺乏操作性或內容重復的規定
一是原辦法中的風險準備金計提與市財政部門相關政策制度不相適應,不具有可操作性廈門公積金裝修貸款,應予以刪除;
二是公積金貸款辦理及貸后管理與公積金貸款相同,刪除貸款程序、申請材料、還款方式變更等相關規定。
第三,申請公對企業貸款是否符合員工個人意愿,可以在員工提交的申請材料中體現,不再重復。
四是企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的具體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與受托銀行協商確定,因此刪除了不能轉為公積金貸款的情況。
(四)新委托銀行納入公共轉賬公司業務考核條款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委托金融業務管理,將受托銀行辦理企業貸款業務納入住房公積金委托金融業務年度考核范圍,對受托銀行辦理企業貸款業務的服務質量和工作水平進行考核。改進公司貸款業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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